各机关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明电〔2017〕9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要求,现就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局内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建立审查制度
(一)审查范围。政策制定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标准。严格对照《反垄断法》、《实施方案》和《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可以在洛阳城建信息网法治政府上级文件栏中查看)明确的审查标准和审查要求进行自我审查。
(三)审查主体。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以我局名义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由起草科室(单位)负责审查;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政策措施,属我局牵头起草的,由我局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审查;我局代市政府拟订,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我局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审查。
(四)审查程序。各科室(单位)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前,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以征求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的意见。各科室(单位)应当认真填写《洛阳市公平竞争审查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详见附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提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局政策法规科在合法性审查中,对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进行程序把关。公平竞争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一并提交局领导班子会议或报局领导签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各科室(单位)要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工作,定期开展政策措施公平竞争情况评估。
二、开展存量清理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科室(单位)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有效的存量政策措施开展自查,对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应当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经局领导审核后,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公开。
请各科室(单位)高度重视,深入学习《实施细则》、《实施方案》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